近日,永顺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向某某因使用工业松香去除鸭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永顺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向某某在永顺县某市场租赁了一个门面开设家禽店,主要销售和加工鸡鸭。为使宰杀的鸭子高效、干净地去除鸭毛,向某某购进工业松香,采取将初步拔除鸭毛的鸭体放入经加温融化后的松香液体、再冷却剥离的方法去除鸭毛。其除在自家家禽店购买的鸭子可免费宰杀脱毛外,对在其他地方购买的鸭子进行脱毛每只需收取3至5元的加工费。2018年7月31日,永顺县食药工质局的执法人员对向某某经营的家禽店下达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向某某禁止购进、销售用工业松香拔除畜禽毛的禽类、肉类食品及禁止使用工业松香拔除畜禽毛的行为。但向某某未予整改,仍然继续采用工业松香去除鸭毛。2018年9月15日,永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到永顺县某市场进行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向某某正在其家禽店内使用工业松香给鸭子去除鸭毛,遂现场扣押未使用的疑似松香晶体物质、加热使用过的疑似松香流状物以及一只裹满黑色物质的鸭体,并将向某某传唤至县公安局进行讯问。经专业机构检测,被扣押的物质中主要成分为工业松香。
永顺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松香酸(工业松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同时该院对向某某下达了禁止令,在缓刑期间,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被扣押的工业松香9千余克,已用工业松香脱毛的鸭子一只,也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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