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当事人魏某某、高某某将一面写着“为百姓排忧解难 做人民满意公仆”的锦旗送到延川县人民法院刘法官手中,以此来表达对他们法官秉公办案的感激之情!
原告魏某某、高某某两人以按揭的方式分别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一套房。2013年10月,两人分别与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共计309913元,首付款为159913元,签订合同时两人分别向XX公司支付了79913元,剩余首付8万元由移民补偿款进行抵押;余款15万元按揭贷款。熟料两人依照合同约定将309913元房款交付原告后被告却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无奈之下的两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被告XX公司代理人说:“合同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均应遵守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年雨灾和变更相关规划手续确实对修建工期和按期交房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是必然因素,不能因此就无限期顺延。况且他们二人都是农民工,整天拼死拼活挣那点苦力钱,很是不易。” 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工作,被告XX公司代理人同意交付房子,但违约金却是一分钱都不愿付给原告。办案法官只好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在判决生效3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魏某某、高某某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92973元。随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延安市中院,经过二审程序,维持原判。
1月14日,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魏某某、高某某高兴地说道:“我是一个农民,文化程度也不高,更不懂法律,第一次到法院来打官司说实话心里很没谱,不知道能不能打赢。刘法官秉公办案不仅让我们的心定了下来,还帮我们维护了权益,今天,无论如何我们都要送一面锦旗以表谢意。”
鲜红的锦旗不仅是当事人对延川法院法官的认可,更是对延川县人民法院的鞭策。今后,我院法官将继续践行“不忘初心、司法为民”的诺言,认真履职尽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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