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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些人面对诱惑却无法抵御,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案发:小伙捡到手机破译密码

  2017年7月7日12时许,27岁的冯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北山门村公交车站附近捡到一部手机。他既没有选择寻找失主,也没有选择将手机交至公安机关,而是选择了破译手机密码和该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并将该手机失主添加为自己的微信好友,将失主微信钱包中的1万余元分多次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

  不久后,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1月8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公诉。

  定罪: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记者从雁塔区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本案被告人冯某破译的是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密码,只需要输入该密码就可以支取被害人微信已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或微信零钱中的资金,该微信支付密码不是银行卡密码,该支付密码撬动的指令是微信公司,通过微信公司之前和银行绑定银行卡的协议,银行进行支付操作。

  因为被害人原先在微信上绑定银行卡时已经输入过银行卡密码或手机验证码,授权已完成。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冯某妨害的只是微信公司的管理秩序,即擅自冒用他人的微信账号,而银行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在支付过程中,不存在错误,不存在被骗,而且让银行支付的指令是来自微信公司,并不是被告人直接对银行卡进行操作或关联,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妨害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

  所以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为恰当。

  量刑:是否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辩称冯某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温馨提示

  随着微信、支付宝等新型移动金融支付手段的普及,在享受便捷交易的同时,个人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并且尽量设置较为复杂的支付密码,确保交易安全。在手机丢失后,应及时联系银行挂失银行卡,并尽快报警。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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