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法频道 > 西部新闻 >
分享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结合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需求,联合研究制订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确定生态损害与修复费用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生态损害与修复费用确定的基本原则、选择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共包括10条内容。

  《意见》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保障客观、公平的原则下,优先利用行政监管机关所属专业机构现有技术条件,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来确定生态损害与修复所需费用;能够确定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的,由检察机关按照生态损害主张赔偿金。生态损害明确、被告偿付能力不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可以主张被告支付修复所需费用。确定生态损害存在困难的,检察机关可以主张被告支付修复费用。修复生态所需费用,可以通过专业评估、询价、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通过专业评估、询价无法确定修复费用且司法鉴定费用高昂的,检察机关可以主张被告支付修复治理实际发生的费用。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