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了2起燃气方面违法典型案例,通过“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形式,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一、范俏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4日,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范俏辉在韩城市城区河渎村五小北100米处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法律依据】
立案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处罚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作出处以贰佰元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无异议并自行缴纳罚款。
案例二、程娟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3日,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程娟莉在韩城市新城区西峙路中段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法律依据】
立案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处罚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作出处以壹佰元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无异议并自行缴纳罚款。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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