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贪利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但同时,财产刑执行率过低、执行不规范、缺乏法律监督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法律尊严。针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进行了探究和分析。
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财产刑执行率过低。现行刑法大幅度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有很多罪名的处罚中规定了财产刑,但财产刑执行率过低导致大量财产刑判决后得不到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判决罚金的案件都中止执行,严重削弱了财产刑的刑罚功能,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以罚代刑,判决前缴纳罚金现象严重。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其本质是刑罚的一种,应当在判决后根据生效判决执行。但是,法院在判决前收缴罚金,然后根据罚金缴纳情况决定主刑刑罚的“先执行后判决,以罚代刑”现象比较普遍。
财产刑执行不规范。财产刑具体由法院的哪个部门负责执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由刑庭执行,有的法院由执行局执行,有的法院由法警队执行,财产刑执行方式缺乏主动性。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缺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司法实践中,由于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影响,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对财产刑执行缺乏沟通联络,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没有明确规定,造成财产刑执行长期缺乏监督。
加强和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对策
充分认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要性。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刑执行监督不仅要对被执行人履行财产刑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更要加强对财产刑执行机关执行财产刑的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财产刑得到依法执行。
明确规定执行部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刑执行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财产刑应由哪个部门执行、执行方式、执行程序、中止执行后如何恢复执行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刑执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建立和完善财产刑执行与监督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财产刑真正起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作用,维护刑事裁判的权威性,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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