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11时10分, 大荔县城关镇埝头村梁某驾驶陕ECE460号二轮摩托车沿广场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绿棚十字处时,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46.1mg/100ml。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并处罚款1500元。
4月23日21时10分,大荔县双泉镇薛某驾驶陕E1781K银色五菱面包车沿花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大荔县义乌小区门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官池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达到50.6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23日21时45分,大荔县城关镇杨某驾驶陕E6298W白色雪佛兰小轿车沿花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大荔县义乌小区门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官池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达到59.9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23日20时40分,大荔县许庄镇周某驾驶陕E5348Q白色大众小轿车沿花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大荔县宾馆东5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官池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达到74.8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1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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