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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省市场监管局与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开展车用LNG气瓶监督管理工作。

       此次治理,重在治理车用LNG 气瓶未依法进行使用登记的问题。要求车用LNG 气瓶在投入使用时,应向产权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办理使用登记业务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提交相应资料;车用LNG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一车多瓶情况下使用登记证上要注明全部气瓶信息)。此外,若气瓶距离制造日期不超过一年的,办理使用登记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距离制造日期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三年的,办理使用登记时要提供连续的年度检查报告;距离制造日期超过三年的,办理使用登记时要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和连续两年的年度检查报告;定期检验超过一年的,办理使用登记时需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车用LNG 气瓶未依法进行使用登记的,不得使用。

       此次治理,重在解决车用LNG 气瓶未依法进行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的问题。要求车用LNG气瓶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特别是气瓶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及仪表必须依法检验、检定。安全附件及仪表未在检验或检定有效期内的,气瓶检验机构和年度检查单位不得出具带有安全附件和仪表需要检验、检定说明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车用LNG 气瓶未依法进行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的,不得使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检验标准,落实检验单位的检验主体责任,确保检验质量;督促充装企业严禁对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开展充装业务,落实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充装操作安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办理LNG气瓶使用登记业务,确保登记业务按规定顺利进行。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摸排道路运营车辆LNG气瓶使用情况,督促运营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台账,配备熟练掌握LNG气瓶安全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气瓶的依法管理和日常维护。在开展道路运营车辆的日常检查、监督检查、综合性能检测和年审时,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对车用LNG气瓶的定期检验、年度检查和使用登记的报告、证书、资料进行严格检查,督促道路运营车辆依法办理LNG气瓶检验、检查和使用登记。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配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对使用LNG气瓶车辆的安全检查;督促使用LNG气瓶车辆单位或车主依法及时办理LNG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同时,对使用LNG气瓶车辆在办理准入登记、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业务时严格审核其是否办理了使用登记、进行了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逾期),并将其作为前置必备条件,确保车用LNG气瓶应检尽检,杜绝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