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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浩公

  很多立遗嘱人认为,只要打印遗嘱记叙的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再加上自己的签名,摁上手印,百年之后这份遗嘱自然会产生法律效力。可是这样一份打印遗嘱,在法律面前具有合法效力吗?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莫民甲是莫美乙、莫志丙姐弟俩的叔叔。1990年,莫民甲与前妻李梅离婚后,收养了其兄弟莫军丁的儿子莫志丙作为养子一起生活。2009年至2012年期间,莫民甲因身体状况不太好,便随着侄女莫美乙一起生活,受其照顾。

  2012年年底,莫民甲名下的回迁安置房盖好后,莫民甲搬进了新房独自生活。2017年1月,莫民甲因病去世,莫美乙、莫志丙共同为其办理了后事。可就在继承问题上,姐弟俩出现了矛盾。姐姐莫美乙拿出了叔叔莫民甲生前留下的一份摁有指印的打印遗嘱,遗嘱经蒋某、廖某两位见证人同时见证。莫美乙认为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应该按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弟弟莫志丙表示,其从未听养父莫民甲提过留有遗嘱的事,矢口否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坚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莫美乙与莫志丙姐弟俩协商不成,于是莫美乙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打印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并按遗嘱记叙内容分割遗产。

  案件受理后,柳州市法院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分别通知遗嘱见证人蒋某、廖某到法院出庭作证。法院审理查明,证人蒋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蒋某妻子廖某与莫美乙是工友关系,蒋某是通过妻子认识莫美乙的。法庭上,蒋某与廖某均表示,莫民甲在莫美乙陪同下找到他们时,遗嘱已经写好了,两位证人都不知道遗嘱为何人书写并打印出来,也没有认真看过遗嘱记叙的具体内容,只是按照莫民甲的要求帮忙作个见证,在遗嘱上签了各自的姓名,并摁了指印。

  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莫美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莫民甲亲笔书写,且莫民甲当时已是73岁的老人,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人有区别,并且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莫民甲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另外,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并且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法院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有严格规定,主要是因为遗嘱是自然人处分其合法财产及其身后事宜的重要文件,对立遗嘱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遗嘱形式,有利于保证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而非受胁迫或欺骗所为。

  因此,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见证人在场等各种规定。而打印遗嘱是一种由电脑文档经打印机而成的纸质文件,在撰写遗嘱电脑文档过程中,若非立遗嘱人亲自操作,会导致遗嘱有可能出现删改、编造等损害立遗嘱人权利的情形,所以在证明打印遗嘱效力时,需要附加更多能证明“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证据,才能证明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否合法。

  为此,我国继承法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几种常见的遗嘱形式作了明确规定,但尚未对打印遗嘱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很多案件中的打印遗嘱因缺失齐备的合法要件无法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因此希望大家以该案为例,在立遗嘱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遗嘱效力被否定,而引发家庭成员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纠葛。

  律师提醒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别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形式的合法要件作出了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代书遗嘱见证人合法资格作了明确规定。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