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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丹凤县原副县长曹安良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因受贿54.9万元,曹安良获刑3年。
       被告人曹安良,商洛市人。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商洛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捕前系丹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安良犯受贿罪,于2020年6月1日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曹安良在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下,自愿同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并对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
      商洛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安良在担任丹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14年至2019年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4.9万元人民币。以上受贿所得商洛市监察委扣押现金1万元,被告人曹安良将其中40万元用于不正常开支,剩余赃款用于日常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安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9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安良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认可。对辩护人所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之观点,经查,被告人曹安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前能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之上述观点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之意见,不予采纳。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安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53.9万元继续追缴。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