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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洛南法院兑山法庭依法审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洛南县城关街道某村四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李某某出生于洛南县城关街道某村四组,户口也一直登记在该组,在该组分有责任田,也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该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014年,被告洛南县城关街道某村四组一部分土地被征用,被告就征地补偿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户口一律不准迁入,结了婚的女户口没有转的一律不参加分配。同年9月份,该组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0000余元,原告因曾与他人有过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而未分配到土地补偿款,原告一直维权未果,遂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费,依法保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生后即成为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年后虽在外打工,但户籍仍然在该村组,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待遇。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被告未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30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妇女结婚、离婚、丧偶等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的事件时常发生,洛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尤其是老、幼、妇、残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上案件的裁判,正是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审判理念和思路。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