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不想他离开我,他是我爸啊……”面对检察官讯问,这位22岁大男孩眼中充满悔恨与不舍。
小李很爱他的爸爸,但是就是因为自己的一个不小心,爸爸就这样永远离开了他。老李平时在长安区一模具厂当大货车司机。小李中专毕业后四处打工,可总是找不到像样的活,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老李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老李一直觉得自己开大车也是一门手艺,虽然累点,可工资还不错,因而多次鼓动小李学开大车。这天在爸爸的反复劝说下。小李决定和老爸一起送一次货。
小李来到老李上班的地方,看着面前的大货车,小李有些害怕了:“爸,我没有大车的证,我开不了。”
“有啥开不了的,我坐你旁边给你教,一回生,两回熟。上车。”老爸自信满满地说道。
就这样,小李忐忑地坐上了车。在爸爸的指导下,居然很顺利的将车子开到另一个厂装好货。这时的小李内心开始沾沾自喜起来,“哈哈哈...看来大车也不是这么难开。”当车开回模具厂的时候,小李一个右转弯,尴尬的事情发生了,车太大没有转进去。老李赶紧安慰儿子说:“没事,我下去给你指挥”。小李在爸爸的指导下打好了方向,刚加油起步,就听到“啊……”!
小李吃了一惊,连忙下车查看,老李的身体夹在车和树中间,血流了一地。小李赶快拨打120,在去医院的途中,爸爸在小李的惊恐中离开了人世。
爸爸的离去,给小李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全家人沉浸有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而小李还将承受因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办案检察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小李家中目前状况,结合小李的认罪态度,检察官按照认罚制度向法院提出了量刑的建议,最终长安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检察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该案因其事故发生在村里,且在厂区范围内,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李的疏忽大意酿成此次悲剧,因而该案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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