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上午,榆林市定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等3人和胡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一审对被告人丁某某等3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8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至7万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胡某某等5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3年6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2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单独或纠集在一起,在定边县、横山区、神木市区域内,多次利用或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以进行负面新闻报道或媒体曝光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丁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8起,涉案金额29862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5起,涉案金额268700元(已退赔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敲诈勒索13起,涉案金额177700元。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张某乙等人纠集在一起,在定边县多次利用或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以进行负面新闻报道或媒体曝光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1起,其中2起未遂,涉案金额43200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敲诈勒索8起,涉案金额55000元;被告人白某某参与敲诈勒索8起,涉案金额54000元;被告人万某某参与敲诈勒索6起,涉案金额34000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敲诈勒索3起,涉案金额150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张某乙退赔非法获利共计67930元。
法院认为,上述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分或合,多次以要挟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白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张某乙在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8名被告人多次利用或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况,8名被告人纠集同案犯形成多次敲诈的恶势力,应从严惩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其余经济损失。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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