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南区检察院4月3日发布一起小餐馆底汤涉毒品案。小刘(化名)是一名社区戒毒人员,某日他像往常一样按照要求到派出所做尿检。警察告诉小刘,他的尿检结果里吗啡呈阳性,并询问其是否吸毒,小刘当即表示自己没有吸毒,就中午在饭店喝了一碗羊肉汤。经检测,小刘尿检里检测出的吗啡成分真的来自于这碗羊肉汤。
2019年3月25日,市南区检察院采用认罪认罚程序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系青岛市市南区一家餐馆的经营者,其听说在羊肉汤内加罂粟壳味道会更好,为吸引顾客增加销售额,自2019年2月28日起,张某将从他人那拿到的罂粟壳放入熬制的羊肉汤底汤中,后制成羊肉汤出售给客人,销售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后被查获。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鉴定:羊肉汤内含吗啡136μg/kg。
受理该案后,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检察官决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结合张某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的情况,向市南区法院依法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量刑建议。
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罚,市南区法院完全采纳市南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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