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说实话心里很没谱,不知道能不能打赢。刘法官秉公办案,不仅让我们的心定了下来,还帮我们维护了权益。今天,无论如何我们都要送一面锦旗以表谢意。”1月14日,拿到二审判决书的当事人魏某某、高某某将一面写着“为百姓排忧解难做人民满意公仆”的锦旗送到延安市延川县人民法院刘法官手中,以表达感激之情。
原告魏某某、高某某两人以按揭的方式分别在被告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2013年10月,两人分别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共计309913元,首付款为159913元,签订合同时,两人分别向该公司支付了79913元,剩余首付款8万元由移民补偿款进行抵押,余款15万元按揭。不料两人分别依照合同约定将309913元房款交付后,被告却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无奈之下,两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经过调解,被告公司代理人同意交付房子,但违约金却是一分钱都不愿付给原告。办案法官只好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作出判决:被告方在判决生效3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魏某某、高某某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92973元。随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延安市中院,经过二审程序,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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