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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十年禁渔”是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民生工程和生态工程。商南县近日成功办理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4月23日晚饭后,商南县润鑫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黄某、李某、陈某某、蒋某某4名职工,用借来的电鱼机从金丝峡镇毕家湾村境内的武关河口逆河而上电鱼。电捕野生鱼类约3斤(12条),另根据现场照片显示,在案发地的河底有30多条鱼被电死,还有部分鱼被水流带走,被电死的鱼应该在50条以上,损害渔业资源按50条计算,参照(3斤/12条)的体重规格,50条鱼的总重按6公斤计算,按野鱼的市场价计算,价值60元。

       非法电鱼捕捞野生鱼类的行为,一方面造成该水域内鱼蟹虾等水生动物、藻类、浮游生物、微生物等生物资源死亡,致使生态循环中食物链断裂,直接影响水生动物的生长发育,破坏了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另一方面,被电死的水生生物尸体沉积水底,发生腐烂变质,造成水环境污染,继而造成生态环境恶化。

       案件办理情况。案件发生后,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南县分局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评估、后期修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及外地类似案件,经农业农村局水产中心鉴定评估(商南农函[2020]74号):对于该案件造成的水域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需投放10厘米以上的种苗100kg(鲤鱼、鲫鱼、鲢鱼、草鱼等品种),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投放。要求4名嫌疑人采取补救措施,在商南境内的河流投放鱼类种苗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若不具备投放条件时,按赔偿2000元的标准赔偿,由渔业主管部门代为投放。

       1月5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南县分局组织律师、县农业农村局、金丝峡镇、城关街道办相关专家和业务骨干,以及当事人召开非法电鱼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案件磋商会议。会议介绍了案情,听取了专业技术人员和参会人员关于非法电鱼生态损害赔偿的意见和建议。经磋商:当事人诚恳认错认罚,同意通过支付2000元赔偿金的方式进行生态赔偿修复,并委托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天气转暖,气温达到适合投放的条件,由渔政部门购买鱼苗,在本次会议参会部门及镇办人员到场情况下进行投放,对所破坏的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律师见证下,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全额缴纳生态损害补偿金2000元,签订磋商协议,并同意配合媒体警示教育。

      警示教育:长江“十年禁渔”指令已下,却依然有人对此置若罔闻,一意孤行,贪图一时私欲,捕杀野生动物,触碰法律底线。殊不知,非法捕渔不仅存在自身安全隐患,而且对水域生态环境安全稳定造成严重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标志着商南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迈出了第一步,也为今后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希望能唤起全社会成员珍惜资源,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一切非法捕捞行为,为长江“十年禁渔”做出应有贡献。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