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对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法官内容,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当事人周某某采取公开道歉+罚款强制措施。
周某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起诉至商南法院后,该院依法审理该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民事判决书还未生效时,被告周某某通过抖音平台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后经批评教育,周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办案法官诚恳道歉,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商南法院决定对周某某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责令公开道歉并予以罚款 2000 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法律底线不容挑战,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法院裁判结果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不服裁判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去实现救济,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案中,周某某通过抖音平台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诽谤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伟
- 陕煤、陕药、有色集团、交控集团、陕投、法士特……一个月2023-06-19
- 扎实推进网络举报工作,坚决整治网上有害信息——陕西网络2023-06-01
- 陕西靖边:青阳岔司法所 “12345”工作法助推矛盾纠纷大化解2023-05-27
- 陕西:延安市支队开展重大项目建设营商环境专项调研活动2023-05-10
- 陕西: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入企开展知识产2023-04-20
- 陕西: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2023-04-19
- 陕西:韩城公安交警送“电影下乡”交通安全入民心2023-04-19
- 陕西: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港务浐灞分局联合灞桥区人民检察院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