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至17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略阳县张伟等2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在羁押地汉台、勉县、略阳县分别进行二审宣判。
2019年1月23日,该案23名犯罪分子被略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6年6个月有期徒刑,宣判后,其中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汉中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略阳县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伟、马志鹏、薛勇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略阳县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及以张伟为首的23名恶势力成员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判处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伟
- 商洛中院黄东斌院长走访慰问离退休老干部2021-02-03
- 蒲城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会2020-04-03
- “成长路上·法治同行”宝鸡中院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2019-06-03
- 铜川中院召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2019-05-22
- 宝鸡市凤县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2019-05-16
- 咸阳中院:全员阅读强素质 组织有力受表彰2019-04-26
-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一行到咸阳中院调研2019-04-26
- 铜川中院审判管理中心全面升级运行2019-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