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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至17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略阳县张伟等2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在羁押地汉台、勉县、略阳县分别进行二审宣判。

  2019年1月23日,该案23名犯罪分子被略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6年6个月有期徒刑,宣判后,其中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汉中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略阳县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伟、马志鹏、薛勇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略阳县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及以张伟为首的23名恶势力成员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判处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伟